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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常見問題

一、我的登記、測量案件已撤回(或被駁回),已繳納的地政規費可於多久期限內申請退還?

答:
 (一)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登記機關同意撤回文件或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之次日起10年內為之。申請案件經申請人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費。
 (二)申請退還土地界標規費者,應於案件撤回或依法駁回或測量完竣後3個月內,檢附未使用且未受損之土地界標及應附繳之文件辦理。



 

二、退費要如何申請?

答: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須檢具下列文件,以通信方式或至本所1樓總收文收件或至臺北智慧地所線上申請:

(一)地政規費退費申請書。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四聯正本(網路繳費案件免附)。 

 

(三)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正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地政規費收據第一、四聯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
 (一)繳款人因遺失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切結事項欄切結者。
 (二)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欄切結,或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者。



 

三、退還地政規費之申請人應為何人?

答:退還地政規費之申請人應為地政規費收據之繳款人或原申請案受委任之地政士,如欲委託他人代理,應於申請書載明委任關係或檢附委託書。

四、領取退費的方式有哪些?

答:本所目前提供以下3種退還方式:

(一)匯款退費:直接匯款至申請人(或受委任之受領人)名下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無須負擔匯費),此外, 本所首創即時簡訊通知匯款退費結果服務,聰明理財新選擇,歡迎多加利用!

 

(二)現金退費:限3萬元以下。

 

(三)支票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