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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案件領件常見問題

 

一、登記案件領件時,需要帶什麼應備文件?
答:
(一) 登記案件領件時,請攜帶以下文件至本所1樓11號領件櫃檯領件: 
  1. 登記案件收據。
  2. 收據上原送件人員蓋用印文之印章。
  3. 領件人身分證正本。
  4. 其他應備文件(如委託書等)。
(二) 請確認登記案件辦理情形為「結案」始得領件,其他領件問題歡迎洽詢本所領件櫃檯人員,聯絡電話:02-25022881轉309。


 
二、登記案件收據不見了,怎麼辦?
答:
(一) 請原送件申請人攜帶身分證正本、送件之印章,填具收據遺失事由切結書,經核符後發給,如委託代理人,請併同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 其他領件問題歡迎洽詢本所領件櫃檯人員,聯絡電話:02-25022881轉309。


 
三、原送件之代理人無法親自領件,怎麼辦?
答:
(一) 請原代理人委託領件人攜帶原登記案件收據及其上原送件人員蓋用印文之印章及身分證正本至所領件;如無法攜帶原送件人員蓋用印文之印章,請備妥委託書,連同原登記案件收據、領件人身分證正本領件。

(二) 其他領件問題歡迎洽詢本所領件櫃檯人員,聯絡電話:02-25022881轉309。


  
四、送件時,登記案件收據申請人未蓋用印章以簽名代替,如何領件?
答:
(一) 申請人以簽名代替印章送件時,須由申請人親自領件簽名,如無法親自前往,請備妥委託書、原登記案件收據及領件人身分證正本領件。

(二) 其他領件問題歡迎洽詢本所領件櫃檯人員,聯絡電話:02-25022881轉309。


 
五、申請人欲親自領件並撤銷代理權或終止委任關係?
答:
(一) 如申請人依民法第108條撤回代理權者或依民法第549條終止委任契約者,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敘明理由並檢附橵銷代理權限或終止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如郵政存證信函)、無法檢具收據切結書、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其原申請案蓋用之印章,經核相符後發給。
 
(二) 其他領件問題歡迎洽詢本所領件櫃檯人員,聯絡電話:02-25022881轉309。